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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须知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部队支持配合下,为军人军属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书、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一、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如下:

    1、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2、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3、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4、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军人军属就上述事项范围之外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军人经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军属经所在县(市)区武装部或郑州警备区证明,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1、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2、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三、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归属地原则受理。

    军人军属就诉讼法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对非诉讼法律事项的申请,向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

    郑州市法律援助机构在郑州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设有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站作初步审查后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军人军属也可以直接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其设立的法律援助受理点提出申请。


五、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军人军属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状况证明(义务兵、执行重大军事任务期间的军人及军属除外);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六、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军人军属和部队收取任何费用或财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和当事人隐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擅自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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