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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发展论坛,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张治峰介绍了特许经营立法的有关情况。张治峰表示,将对PPP进行统一立法,并统一到特许经营法下。
张治峰指出,为避免加剧政策冲突,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主体、业界专家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强烈呼吁同一领域不要搞两部立法。PPP经过反复实践,其适用领域、主要模式逐渐明朗化、具体化。应用领域的逐步清晰和趋同,为统一立法创造了必要前提。因此,将对PPP进行统一立法。
张治峰表示,推行特许经营不宜盲目,应该在充分比较、深入分析后审慎决策。对此,张治峰指出立法拟从适用领域、项目范围、判断标准三个方面加以解决。
明确项目范围。在立法规定的适用领域内,并非所有的项目都适宜采用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立法应对适宜采用特许经营的项目应提出明确的判断标准,比如风险分担清晰,绩效监管要求明确,以及能显著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等,以避免一哄而上。
明确判断标准。判断某一协议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可否从长期协商合作、风险分担和转移、持续运营并提供服务、基于绩效的付费等四方面判断。长期合作关系不应该是人为拉长,而是结合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周期实事求是地确定。特许经营者应当分担经营的风险,但并不意味着是风险转移给社会资本越多越好。 政府违约问题。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契约意识薄弱、任意违约的问题,张治峰表示,至少立法应从合同内容、丰富救济渠道、强化责任约束三个方面作出规定,提供有利于督促政府诚信履约的选项,提高争议解决的便捷性与公正性,明确政府违约责任。
应否设立SPV问题。张治峰表示,为实现真正的项目融资,应该在立法上要求特许经营权人设立SPV。但基于我国实际特别是金融市场发展现状,设置SPV是否会加剧项目融资的困难。对此,立法需要统筹权衡,审慎设计。
金融机构介入权问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不太关注介入权,主要是由于特许经营项目经常有政府担保,已经能够有效保障其权益,行使介入权动力不足。张治峰表示,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需要对介入权内涵、行使的边界条件等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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