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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速递 >网络食品经营新法规解读2016年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药监总局”)正式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查处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
这是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后的新一部下位执行法规。《查处办法》的出台历经两年,并先后出台两次征求意见稿,分别为2014年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2015年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两次调整并借鉴2015年12月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最终出台的《查处办法》呈现为一部规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并侧重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管辖、调查程序及罚则进行规定的法规。
《查处办法》的核心内容《查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两大方面,即规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对相应违规行为的查处,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 受规范的主体
《查处办法》将受规范的主体界定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该等主体具体包含以下几个类别:
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也属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畴。虽然《查处办法》针对网络餐饮服务仅有一条特别规定,但本办法中的一般规定亦同样适用于网络餐饮服务。在办法出台之前,一些地方已有地方法规出台,如上海食药监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于2016年6月24日联合出台了《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办法”),该上海办法相比《查处办法》而言,针对网络餐饮服务做出了更为具体和细化的规定。
2. 受规范的行为
《查处办法》规范的行为可归纳为:
除提及对特殊食品的功能宣称要求外(该部分主要为对已有规定的重申和确认),《查处办法》并未涉及其他具体网络广告行为。实际上,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针对互联网广告的专项管理办法,自然也适用于与网络食品相关的广告。
3. 许可备案要求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查处办法》明确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且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这是已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自然延伸或确认。
对平台及网站的要求。《查处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向相应的食药监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平台或网站的信息及持有平台或网站的企业的信息。这是《查处办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第三方平台以及自建网站应当关注该备案的相关具体实施办法,在《查处办法》生效后及时办理备案。
4. 平台及网站的合规义务
《查处办法》对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的义务根据其各自的特性做出了统一适用及单独适用的规定,主要规定包括:
5. 食品经营行为的合规义务
《查处办法》对此主要侧重在对经营者自身和产品信息的如实、和全面公示:
6. 违法行为的查处规定
《查处办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主要从管辖、调查职权、抽样检验程序、结果处理、责任约谈制度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对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查处办法》确定的管辖地原则为:
调查处理职权。《查处办法》明确了食药监可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询问及调查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调取网络监测和记录资料等措施。 抽样检验及结果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抽检将采取网络购买样品的方式进行,换言之,很多经营者将来可能发现其销售的产品是直接卖给监管机构的。对于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查处办法》规定了以下特别处理措施:
对责任约谈制度。对于《食品安全法》下的责任约谈制度,《查处办法》针对网络食品经营做了延伸和扩展,将适用责任约谈的情形扩展至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排查隐患或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的情形。
7. 法律责任
《查处办法》的法律责任章节详尽地规定了对各种义务违反的对应罚则。罚则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
结语
网络食品经营的特性是消费者不能实地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接触以及感知产品实物,这一特性决定了平台及网站上的信息公示全面、真实、规范的重要性,也决定了第三方平台在保障网络食品交易安全中的作用及责任不容忽视。《查处办法》着重从以上两个方面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在《食品安全法》及现有法规之外做了补充,并为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规则,对今后的网络食品交易的规范将产生实质影响。
来源:金杜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