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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经营新法规解读

        2016年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药监总局”)正式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查处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


        这是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后的新一部下位执行法规。《查处办法》的出台历经两年,并先后出台两次征求意见稿,分别为2014年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2015年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两次调整并借鉴2015年12月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最终出台的《查处办法》呈现为一部规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并侧重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管辖、调查程序及罚则进行规定的法规。


《查处办法》的核心内容

《查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两大方面,即规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对相应违规行为的查处,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 受规范的主体


《查处办法》将受规范的主体界定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该等主体具体包含以下几个类别: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熟知的淘宝、京东(不含其自营业务)等第三方平台;

  •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即在上述第三方平台上开设店铺的商家;及

  • 通过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如顺丰优选,1号店的自营业务、天猫超市等。

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也属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畴。虽然《查处办法》针对网络餐饮服务仅有一条特别规定,但本办法中的一般规定亦同样适用于网络餐饮服务。在办法出台之前,一些地方已有地方法规出台,如上海食药监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于2016年6月24日联合出台了《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办法”),该上海办法相比《查处办法》而言,针对网络餐饮服务做出了更为具体和细化的规定。


        2. 受规范的行为


《查处办法》规范的行为可归纳为: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平台服务及管理的行为;

  •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网络食品经营行为;

  • 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网站使用和网络食品经营行为。

除提及对特殊食品的功能宣称要求外(该部分主要为对已有规定的重申和确认),《查处办法》并未涉及其他具体网络广告行为。实际上,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针对互联网广告的专项管理办法,自然也适用于与网络食品相关的广告。


       3. 许可备案要求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查处办法》明确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且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这是已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自然延伸或确认。


对平台及网站的要求。《查处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向相应的食药监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平台或网站的信息及持有平台或网站的企业的信息。这是《查处办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第三方平台以及自建网站应当关注该备案的相关具体实施办法,在《查处办法》生效后及时办理备案。


       4. 平台及网站的合规义务


《查处办法》对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的义务根据其各自的特性做出了统一适用及单独适用的规定,主要规定包括:

  • 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均应当具备能够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与安全性的技术条件;

  • 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一系列制度以保障网络食品交易的食品安全,包括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审查制度、自查制度、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停止服务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并在平台上公开该等制度,还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

  • 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药监报告;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情形时,应当停止向其提供平台服务。适用的严重违法情形包括:(1)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2)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判处刑罚的;(3)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拘留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4)被食药监依法做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5. 食品经营行为的合规义务


《查处办法》对此主要侧重在对经营者自身和产品信息的如实、和全面公示: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或网站首页公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公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 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必须与食品标签或标识一致;

  • 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增强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保健作用,保健食品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 入网销售的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路交易;

  • 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必须在网上刊载的信息中说明和提示,并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贮存、运输的措施。

        6. 违法行为的查处规定


《查处办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主要从管辖、调查职权、抽样检验程序、结果处理、责任约谈制度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对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查处办法》确定的管辖地原则为: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地为相关责任主体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

  • 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食药监管辖。

  • 消费者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药监部门处理。

调查处理职权。《查处办法》明确了食药监可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询问及调查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调取网络监测和记录资料等措施。

抽样检验及结果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抽检将采取网络购买样品的方式进行,换言之,很多经营者将来可能发现其销售的产品是直接卖给监管机构的。对于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查处办法》规定了以下特别处理措施:

  • 检验结果应当同时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义务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 当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第三方平台应当停止向其提供服务。

对责任约谈制度。对于《食品安全法》下的责任约谈制度,《查处办法》针对网络食品经营做了延伸和扩展,将适用责任约谈的情形扩展至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排查隐患或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的情形。


       7. 法律责任


《查处办法》的法律责任章节详尽地规定了对各种义务违反的对应罚则。罚则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

  • 一类为针对违反《查处办法》中具体规定的审查、制度建立、记录保存、信息公示和提供等义务的罚则,该等罚则的额度基本在5000至3万人民币。

  • 另一类为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已有罚则的条款,如第三方平台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未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经营等情形将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罚则。

     

      结语


        网络食品经营的特性是消费者不能实地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接触以及感知产品实物,这一特性决定了平台及网站上的信息公示全面、真实、规范的重要性,也决定了第三方平台在保障网络食品交易安全中的作用及责任不容忽视。《查处办法》着重从以上两个方面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在《食品安全法》及现有法规之外做了补充,并为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规则,对今后的网络食品交易的规范将产生实质影响。



                                                                                                                                                  来源:金杜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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