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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始人如何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最近“万宝”之争更是吸引了很多人的眼球,同时也使众多公司创始人意识到保持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性。通过查找资料总结分析我们认为,公司创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控制公司的股权:

1、通过控制股权保持控制权  

股权是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利,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需要经过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股东通过。公司股东通常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公司创始人可以通过持有公司股份67%以上的股份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者投票权委托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1)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前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

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创始人通过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境内外上市公司中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订非常常见,境内上市公司如网宿科技、中元华电、海兰信都有涉及,而境外上市公司如阿里巴巴和腾讯也同样存在。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不仅可以保障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还可以避免公司股权太分散,便于公司做出经营决策,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2)“投票权委托”就是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根据京东的招股书,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通过老虎基金、高瓴资本、今日资本以及腾讯等投资人的投票权委托掌控了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3、通过设置双层股权结构(AB股)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双层股权结构是一种非常规股权结构,按照每股附着的表决权大小,普通股被划分为A、B股两类:A类普通股的表决权遵循“一股一票”原则,B类普通股则附着数倍于A类股的表决权,差距甚至可达150倍之巨。纽约证劵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和纳斯达克市场(Nasdaq Stock Market)均允许上市公司采用这样的股权结构。 Facebook Inc. (FB)和谷歌(Google Inc., GOOG)等美国大型科技公司均采用双级股权结构。在这种股权结构下,企业可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因而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比在采用普通股权结构下更多的表决权。

在中国公司中,百度首次在海外设立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在美国上市。其具体实施方法是,上市后的离岸公司股票分为A类和B类,其中在美国新发行的股票属于A类股票,每股有1份表决权,而创始人股票为B类股票,每股为有10份投票权。根据百度招股说明书,在百度赴美上市前发行的B类股票中,Google持股2.6%,DFJ持股28.1%,IDG持股4.9%,IntegrityPartners持股11%,Peninsula CapitalFund持股10.1%;李彦宏作为创始人及CEO持股25.8%,另一位创始人徐勇则持股8.2%,其他4位高管共持股3.7%,普通员工持股5.5%。两位创始人共持股34%的B类股,再加上10倍投票权,因此他们能够控制公司,使公司上市后仍能贯彻他们的经营理念。

双层股权结构在国内的适用:

根据《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表决权作出特殊约定,即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以设置同股不同表决权。但《公司法》同时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一股一表决权。也就是说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表决权作出特殊约定,可以设定双层股权结构,而股份公司不可以设置。

4、通过发行优先股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现行公司法未对优先股作出明确规定,但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会公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9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允许公司设置优先股。

《意见》对优先股的概念作出了定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根据该《意见》,优先股具有以下特征:(1)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3)优先股转换和回购。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4)表决权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设置核心创始人否决权

核心创始人否决权,意思是说,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可以具体列出,如解散、清算、分立、合并、出售控制权或大部分资产、主营业务变更、重大对外并购、公司预算决算、变更董事会组成规则或人员、聘请与更换审计师、上市、重大人事任免、股权激励等)必须得到核心创始人的同意或赞成表决方可通过并实施。

核心创始人否决权其核心仍是同股不同权,与我国公司法实施的同股同权制度相违背。我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作出相应约定,但股份公司不可以。

6、通过控制董事会实现公司的控制权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公司创始人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通过提名董事会中多数董事会人选的特殊条款设置,实际就是通过控制董事会实现对公司管理、控制。但需要指出的是,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并未能通过香港证监会的审核,最终在美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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